为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保障标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1〕21号)的精神,我局确定2011年10月8日至9日对相关单位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培训;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我市市内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一、 预登记资格范围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资格
1、申请家庭标准:本市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的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
3、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年满40周岁的单身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1)私有住房;(2)承租的公有住房;(3)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4)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未满五年的;(5)无法证明不属于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资格
1、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定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在本市市区无住房。
二、预登记工作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程序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作单位填表登记;工作单位汇总后,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预登记表(一)和表(二)及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统一报单位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下同)填表登记;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持预登记表(一)和表(三)及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统一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程序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工作单位填表登记;工作单位汇总后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预登记表(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统一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
家庭户保障住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一室户和二室户;单身职工保障住房作为职工单位的集体宿舍,须多人合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四、领表
预登记所填表格由单位、街道办事处统一到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www.jnfg.gov.cn)下载。
五、咨询电话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经七路88号 |
82077606 |
历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东青龙街42号 |
86568221 |
市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纬四路6号 |
81271510 |
槐荫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经一纬七路2号 |
87086036 |
天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制锦市花店街6号 |
81912156 |
历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七里河路19号 |
88112890 |
长清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龙泉街137号 |
87261590 |
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工业南路28号 |
88871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