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市辖六区符合《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济南市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条件的家庭,请于3月10日起到户口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尽快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一、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为济南市市辖六区户口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
(三)申请人年龄标准: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5周岁。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及资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家庭低收入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四)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的证件或证明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持有孤老证明、《残疾证》、市级以上(含)劳模、《革命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或《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的申请人同时提交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低保家庭
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登记证明及《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按照《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到相关办事处完善手续;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济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二)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登记证明;
2、申请人持预登记证明到相关居委会申请办理家庭低收入证明,完善《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的相关手续;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济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四、2010年已取得资格证未配租家庭
2010年度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证未配租有意向参加2011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摇号选房的家庭(不含取消资格和暂停一年的家庭),请持资格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持有第二条第五款所述证件的家庭,登记时请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历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东青龙街42号 86568221
市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郎茂山路37号 82569872
槐荫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一纬七路2号 87086036
天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锦市花店街6号 81912156
历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七里河路19号 88112890
长清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龙泉街137号 87215727
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业南路28号 88871646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